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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人身保险合同为公共合

时间:2023-11-29 09:51来源:Интерфакс 作者:马海洋 点击: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公共合同(публичный договор)*”的条款(第927条第1款第2项)将失去效力。草案(Проект Федерального закона N 1163568-7)已于5月23日通过杜马三读。这一修改将在正式公布90日后生效。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将人身保险合同(人寿、意外和医疗保险)归为公共合同(《民法典》第426条),这导致这类合同受到一系列标准和限制的约束。例如,保险公司有义务与任何申请者签订合同,且在签订公共合同方面没有权利对某人提供比他人更多的优惠,法律或者其他法律文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立法者表示,每个人身保险合同都是独一无二的,因为保险风险程度和合同条款自然取决于被保险人的个人特征:他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目前,“人身保险合同是公共合同”的规定已阻碍了人身保险机构的发展和各类保险套餐的订立。因此,建议将该条款从民法典中废除。
这一修改将防止以保险公司有义务与每个申请者签订合同为由,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和其他要求。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26条 公共合同

1. 公共合同是由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创收活动的人缔结的确定其销售商品、从事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义务的协议,该主体根据自己活动的性质必须对每一个申请人履行上述义务(如零售、公共交通运输、通信服务、能源供应、医疗、酒店服务等)。
从事经营或其他创收活动的人无权在缔结公共合同时给某人提供比他人更多的优待,除非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有特别的规定。
2. 在公共合同中,商品、工作或服务的价格对同类消费者应是一样的。公共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得基于某些消费者的优势或为其提供优待而制定,除非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允许对某些特定类别的消费者给予优待。
3. 不允许从事经营或其他创收活动的人在有可能向消费者提供相关商品、服务或为消费者完成相关工作的情况下拒绝签订公共合同,本法典第786.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当从事经营或其他创收活动的人无理由逃避签订公共合同时,适用本法典第445条第4款的规定。
4.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政府以及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可以颁布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公共合同有约束力的规则(格式合同、条例等)。
5. 不符合本条第2和第4款规定的公共合同的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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