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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赤塔州外资法

时间:2004-12-28 13:2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点击:
  

本法规与其他俄联邦法律一起规定在赤塔地区的外国投资实施的法律、经济与社会条件,并在赤塔地区经济环境内吸引和有效利用外国资本,在本地区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并对投资主体的权利、利益与财产提供保障。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外国投资与投资活动

  由外国投资者将资产、资金与知识产权等方面物质类型,投入到企业行为客体与其他类型活动中,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统称外国投资。

  投资活动-直接投入资金或进行投资行为,以及实行投资的所有实践行为的总和。

  禁止在赤塔地区从事违反地区法律所规定的生态、卫生以及其他环境标准或者给受法律保护的俄联邦法人与公民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的投资活动。

  第2条 在赤塔地区外资的法律调控

  有关在赤塔地区外资的法律调控由俄联邦宪法、俄联邦公民法则、俄社会主义联邦外资法、本法规以及在俄联邦有效的其他法规具体制定细则。

  第二章 外国投资活动的实行

  第3条 外国投资者的权利

  除纳税问题外,所有外国投资者都具有在赤塔地区同等经营的权利。

  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投资规模、投向、大小、产生效益,并根据自己的判断,通过签订合同吸引对其实施投资所必须的法人与自然人。

  投资者有权拥有、使用和支配投资客体与成果。其中包括在赤塔地区进行贸易业务和改变投资方向,但其利用所获利润必须符合俄罗斯法律。

  投资者按照法律程序,有权根据合同将自己的投资授权和结果转移给普通公民、法人、国家和地方机关。

  在不与俄联邦法律相违背的情况下,投资者有权直接拥有其所必须的普通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或者在无所获财产规模与种类限制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订条件、价格。

  第4条 保护外国投资者与外资的条款

  在俄联邦法律未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对在赤塔地区的外资收归国有,并且不得采取造成这种后果的措施。

  只能在根据俄联邦法律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方可采取这种措施。

  赤塔地区政府机关与机关工作人员无权限制投资者选择投资客体的权力,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

  由于赤塔地区政府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不按法律办事,给外国投资者造成损失时,投资者有权索赔。

  在赤塔政府有关机关通过损害投资者与其它投资活动参与者的权力与利益的法规时,由于采取这种法规给投资活动主体造成的损失,由有关机关按法庭或仲裁法庭的判决赔偿。

  如出现在赤塔地区实行限制投资活动主体权力,或对其活动不利的法规时(改换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条文的情况除外),该法规自公布之日起,一年之内必须更改。

  第5条 财产与风险保险

  投资,在俄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投保。

  如出现现行法律未规定的情况时,外企可根据自己的判断投保。

  第6条 外国投资者的义务

  在赤塔地区从事投资和其它经济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应尽的义务:

  -遵守俄罗斯法律。

  -履行政府机关与机关工作人员在其权限之内提出的要求。

  -进行相应类型活动的投资参与者,应具有此类活动的许可证和证明。此类活动的目录与颁发证明文件的程序,由俄联邦法律具体规定。

  -在赤塔地区从事投资活动的外企,有义务遵守有关生态保护的要求,包括遵守企业生产程序,执行自然保护法,遵守现行法律中生态保护标准。

  第7条 投资活动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在投资者未遵守赤塔地区现行法律或未履行投资主体之间所订合同义务时,其应按上述规定承担物质或其它方面的责任。

  第三章 在赤塔地区从事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享有的优惠

  第8条 提供给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条件

  从事以下方面工作的外企:

  -生产或加工农副产品。

  -在赤塔地区从事木材深加工。

  -生产木制产品。

  -建设、发展并改进木材加工生产体系。

  -从事木材生产基地运输道路建设与生产设备安装,年木材加工能力超过10万立方米,年木材采伐能力超过20万立方米的企业。

  对从事以上活动的企业所获利润,需记入地区预算的部分,两年免予征收,以下税款除外:

  -土地税。

  -木材赋税和林场租赁费。

  -自然资源利用费。

  在赤塔地区从事矿产开发、开采加工并生产为商品的,建设、发展并改建热能与电力能源客体的外企,自其开始运营的第一个五年,其利润应记入地区预算的部分全免。以下税款除外:

  -自然资源利用费。

  -土地税。

  第9条 提供税收优惠的条件和规定

  自本法规生效之日起,本法规第8条规定的对在赤塔地区外企税收优惠同时生效,上述优惠不能提供给建立在正在经营,或已被取消,被改组的企业,以及在他们分公司的基础上的外企。

  对于此类外企,如其主要以从事建立、改造和使生产结构全面现代化的投资活动为目的。可提供以下优惠:

  -这类企业,从其投入资本进行基本建设,或重新建立生产基础,到其全部收回投资的这段时间内,可享有本法规第8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这类企业在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其获得利润的真实金额,为其按第8条规定缴纳其它税款时,获取优惠的依据。

  享有本法规税收优惠的外企,需符合以下条件:

  -自本法规生效之后,在赤塔地区注册的外企。

  -本国投资部分不少于30%的外企。

  -该企业员工名单中,俄工作人员不得低于50%。

  -外企的管理机构在企业正式运营时(也可在企业法人机构改组时,如机构重新集中、联合、解散或重建的情况下),不得欠有联邦和地方预算的债务。

  -生产投入超过销售总额70%的外企,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企业:

  1、生产和加工农副产品的企业。

  2、在赤塔地区从事木材深加工的企业。

  3、建设、发展并改进木材加工生产体系的企业。

  4、生产木制产品的企业。

  5、从事木材生产基地运输道路建设与生产设备安装,年木材加工能力超过10万立方米,年木材采伐能力超过20万立方米的企业。

  6、开发、开采与加工矿物,并生产为商品的企业。

  7、建设、发展并改建热能与电力能源的企业。

  当外企在其税收优惠有效期内(从正式注册算起)停止运营或重新登记时,在其经营活动停止后,不超过三年,其必须偿还其运营期间未记入地区预算的税收优惠,以及这段时期内,根据俄中央银行重新划拨利率所提供的税收信贷。

  对在赤塔地区经济自由区内外企的征税办法,根据有关经济区的专门条例,和俄罗斯关于经济区管理的法规执行。 外企与缴纳正常税收的机构共同的责任:

  -严格按照指定用途进行财产核算与登记。

  -及时将自然人所得税记入预算,并支付预算外基金,以及其它参照俄现行法律的收费。

  在投入使用的资金未按指定用途的情况下,本法规规定的优惠不予提供。

  第10条 停止或暂停投资活动的规定

  在赤塔地区的投资活动停止与暂停,由俄现行法律决定。

  在以下情况下,国家代表机关以俄现行法律规定为基础,可以宣布停止或暂停投资活动。

  -投资者宣布破产。

  -发生不可预见或其它事件。

  -严重事故的发生。

  -如果继续某种投资活动,将损害法律所规定的生态环境、卫生和其它标准与条例,以及损害受法律保护的国家、法人与普通公民的权力和利益。

  在上述情况下,赔偿投资行为参与者损失的办法,由俄联邦法律具体规定。

  第11条 特殊规定

  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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