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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联邦外资进入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

时间:2009-05-15 14:5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点击:
  


国家杜马2008年4月2日通过
联邦委员会2008年4月16日批准
第一条 本联邦法之目的
为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通过本联邦法限制外国投资者及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团体(以下称团体)获得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的注册资本和(或)进行可使其对上述商业组织实施控制的交易。
第二条 本联邦法调节之关系及适用范围
1.本联邦法调节外国投资者或团体获得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的注册资本及进行能够使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对该类商业组织进行控制的交易的所产生相关关系。2.外国、国际组织及其控制的组织,包括在俄联邦领土内建立的组织无权进行使其能控制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的交易。
3.外国、国际组织或其控制的组织进行能使外国、国际组织或其控制的组织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注册资本超过总投票数25%,或其他有可能阻碍此类商业组织管理机构决定的股票(份额);或者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在联邦级矿产地进行地质矿产资源研究和(或)勘探、开采(以下称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商业组织超过5%股票(份额)的交易都需依据本联邦法规定获得初步同意。
4.外国、国际组织或其控制的组织获得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的控制由本联邦法第五条相应条款确定。
5.本联邦法条款对在俄联邦境外完成或签署,可造成本条1-3款规定之后果的交易及合约同样适用。
6.本联邦法不适用于由其它联邦法,或俄联邦已加入国际条约所调节之关系。俄联邦同外国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的外国投资产生之关系由俄联邦有关军事技术合作法律调节。
7.本联邦法除本条第3款外之条款,用于规范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如俄联邦在此类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和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商业组织注册资本中所占股份(投资)超过总投票权50%,或俄联邦直接或间接掌握超过50%投票权,则外资对其投资不适用本联邦法。
8.本联邦法不适用于外资对除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民法客体之外的民法客体之投资。
第三条 本联邦法所使用基本概念
1.为本联邦法之宗旨使用以下基本概念
1)对国防和国家安全的威胁——对个人、社会和(或)国家至关重要的利益造成危害的条件和因素的总称;
2)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以下称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建立在俄联邦领域之内,从事即使只有一种类型本联邦法第六条规定之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活动的商业组织;
3)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对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的控制(以下称控制)——外国投资者或团体通过掌握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股东大会中注册资本的有投票权的股份(份额),通过参加此类商业组织的董事会(监事会)或其它管理机构,通过同该类商业机构签署可发挥管理职能(管理机构)的合同或类似协议可以直接或通过第三者裁决该商业组织采取的决定,以及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可以直接或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并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商业组织注册资本10%及10%以上可投票股份(份额),或者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有权任命该商业组织单一的执行权力机构和(或)集体执行权力机构超过10%及以上成员,并(或)有毫无限制的权力选择超过10%及以上董事会(监事会)或其它集体管理机构的成员;
4)外国投资者或团体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构成注册资本的可投票股份(份额)——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可以通过第三者实际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构成注册资本的可投票股份(份额);
5)可以阻碍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管理机构决定通过——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可以直接或通过第三者阻碍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管理机构决定的通过,如果根据俄联邦法律和(或)商业组织章程类似决定需要法定多数通过。
2.“外国投资者”的概念使用1999年7月9日实施的俄联邦第160号法——《俄联邦外国投资法》所确定定义。在本联邦法中,外国投资者还指外国投资者控制的机构,包括其在俄联邦领土建立的组织。同时,为了认定外国投资者对该类机构的控制的事实,适用本联邦法第5条第1、2款。
3.“团体”、“协议”、“协调行为”的概念使用2006年7月26日实施的联邦第135号法——《保护竞争法》所确定定义。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或团体进行使自己对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形成控制的交易的条件
1.外国投资者或团体进行使自己对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形成控制的交易需依据本联邦法,获得全权负责监督在俄联邦外国投资的执行权力机构(以下称全权负责机构)的初步同意通过并有规定有效期限,本条第4款规定之情况例外。
2.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有权在其申请通过初步同意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交易。
3.在进行可直接或间接管理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注册资本可投票股份一定份额的交易的申请通过初步同意后,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有权力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一次或多次交易,以获得初步同意允许其在该商业组织内直接或间接管理的股份。
4.如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在交易前已直接或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超过50%的可投票股份,再进行涉及该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股票(份额),或本联邦法第7条所规定的有关此类商业组织(具有战略意义并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商业组织除外)的交易无需初步同意。第五条 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处于控制之下的特征
1.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受控制对象,具有战略意义并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商业组织除外,具有以下特征之一,被认定处于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控制之下:
1)控制人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包括依据财产委托合同、简单合伙经营合同、赠予合同或其它交易)超过被控制对象注册资本超过50%投票权股份;
2)控制人依据合同或其它交易有权利或权限确定被控制对象采取的决定包括其企业活动的环境;
3)控制人有权任命被控制对象单一的执行权力机构和(或)集体执行权力机构超过50%成员,并(或)有毫无限制的权力选择超过50%董事会(监事会)或其它集体管理机构的成员;
4)控制人掌握被控制对象的管理公司。
2.被控制对象在存在以下特征时也被认为处于控制之下:控制人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包括依据财产委托合同、简单合伙经营合同、赠予合同或其它交易)被控制对象注册资本少于50%投票权的股份,但其同其它拥有被控制对象注册资本可投票股份的股东的关系使他可以裁决被控制对象采取的决定。
3.具有战略意义并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商业组织——被控制对象,存在以下特征之一即被认为处于外国投资者、团体——控制人——的控制之下:
1)控制人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包括依据财产委托合同、简单合伙经营合同、赠予合同或其它交易)被控制对象注册资本10%及以上投票权的股份(份额);
2)控制人依据合同或其它交易有权利或权限确定被控制对象采取的决定包括其企业活动的环境;
3)控制人有权任命被控制对象单一的执行权力机构和(或)集体执行权力机构超过10%及以上成员,并(或)有毫无限制的权力选择超过10%及以上董事会(监事会)或其它集体管理机构的成员;
4)控制人掌握被控制对象的管理公司。
第六条 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活动类型
为本联邦法之宗旨,以下活动类型属于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活动
1)从事积极影响水文气象过程和现象的工作;
2)从事积极影响地球物理过程和现象的工作;
3)同研究传染病病原体有关活动;
4)核设施、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物质保存点和放射性废弃物储存库的安装、建造、运行和停止运行;
5)同核材料和放射物质相关活动,包括铀矿的勘探和开采,核材料和放射物质生产、利用、加工、运输和保存;
6)放射性废弃物的保存、加工、运输和掩埋相关活动;
7)在科研和设计工作中利用核材料和(或)放射物质;
8)核设施、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物质保存点和放射性废弃物储存库的筹划和设计;
9)核设施、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物质保存点和放射性废弃物储存库所用设备的设计和制造;
10)对论证有关核设施、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物质保存点和放射性废弃物储存库,涉及核材料、放射物质和放射性废弃物活动的核安全和放射性安全的设计和技术文件进行技术验收;
11)根据俄联邦法律需要获得许可证进行密码(暗码)器材和运用密码(暗码)器材保护的通讯系统、电信系统的研究和制造;
12)根据俄联邦法律需要获得许可证进行密码(暗码)器材的扩散;
13)根据俄联邦法律需要获得许可证进行密码(暗码)器材的维护;
14)提供信息密码领域服务;
15)检测在房间和技术设备上的隐蔽的信息接受电子装置的活动(上述活动为法人保障自身需要除外);
16)进行经营活动的法人以出售为目的而研制、生产、销售和获得用于隐蔽的信息接受特种器材;
17)武器和军事装备的研制;
18)武器和军事装备的生产;
19)武器和军事装备的维修;
20)武器和军事装备的回收利用;
21)武器和军事装备贸易;
22)武器和射击武器组成部件的生产(冷兵器、民用和公务配发武器的生产除外);
23)武器枪弹和枪弹的组成部件的生产(民用和公务配发武器的枪弹生产除外);
24)武器、射击武器的组成部件和武器枪弹贸易(冷兵器、民用和公务配发武器及其枪弹的贸易除外);
25)弹药及其组成部份的研制和生产;
26)弹药及其组成部分回收利用;
27)工业用爆炸材料的生产及其流通;
28)保障航空安全活动;
29)航天活动;
30)航空设备的研制,包括军民两用航空设备;
31)航空设备的生产,包括军民两用航空设备;
32)航空设备的维修,包括军民两用航空设备(民航机构进行的零部件的维修除外);
33)航空设备的试验,包括军民两用航空设备;
34)在占俄联邦人口一半及一半以上人口的领土范围内进行电视传播;
35)在占俄联邦人口一半及一半以上人口的领土范围内进行无线电传播;
36)1995年8月17日实施的俄联邦第147号法——《自然垄断法》第4条第1项规定的领域内被列入自然垄断企业名录的经济主体提供的服务,提供公共电力传输、邮政通信服务,在分散线路中提供供暖和电力服务的自然垄断经济主体除外;
37)列入俄联邦《保护竞争法》第23条规定的名录并处于垄断地位的经济主体从事之活动:A)俄联邦境内通讯服务市场(提供互联网服务除外);
B)在俄联邦5个及5个以上联邦主体内进行固定电话服务市场;
C)联邦直辖市固定电话服务市场;
38)生产和销售制造武器和军事装备需要的特种金属和合金,处于垄断地位的经济主体从事之活动;
39)在联邦级矿区进行矿产研究和(或)勘探和开采;
40)开采(捕捞)水生物资源;
41)有能力在一个月内印刷不少于2亿页-张印刷品的经济主体所从事印刷活动;
42)每期读物印数不少于100万份的编辑部和(或)出版社从事之活动。
第七条 本联邦法所管辖的交易
1.以下类型交易属于依据本联邦法需要初步同意的交易:
1)交易(涉及具有战略意义并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商业组织的股份(份额)的交易除外)结果使外国投资者或团体获得:
A)直接或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注册资本超过50%投票权股份的权利;
B)任命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单一的执行权力机构和(或)集体执行权力机构超过50%成员,并(或)有毫无限制的权力选择超过50%董事会(监事会)或其它集体管理机构的成员的权利;
2)涉及具有战略意义并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商业组织的股份(份额)的交易结果使外国投资者或团体获得:
A)直接或间接掌握该类商业组织注册资本10%及以上投票权的股份(份额)的权利;
B)任命该类商业组织单一的执行权力机构和(或)集体执行权力机构超过10%及以上成员,并(或)有毫无限制的权力选择超过10%及以上董事会(监事会)或其它集体管理机构的成员的权利;
3)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并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商业组织注册资本10%及以上投票权的股份(份额)的权利的外国投资者或团体获得该类商业组织股份(份额)的交易;4)使外国投资者以商业机构的团体或个人企业家进入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管理机构的合同;
5)使外国、国际组织或其控制的组织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注册资本超过25%投票权的股份(份额),或者可阻碍该类组织管理机构决定通过的股份,或者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并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商业组织注册资本超过5%可投票股份(份额)的交易;
6)向外国投资者或团体转让使其有权裁决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的决定,包括其进行企业活动环境的交易。
2.属于本条第1款第1、2项所规定的交易还包括:
1)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股票注册资本可投票股份(份额)的购买、赠予和交换合同,以及使上述股份(份额)所有权转入外国投资者或团体的协议;
2)对象为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注册资本可投票股份(份额)的委托管理合同和(或)类似协议。
3.任何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同直接或间接控制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的第三者进行可导致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控制该类商业组织的交易都属于导致控制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并需依据本联邦法获得初步同意的交易(以下称交易)。
4.本条之要求同本条1-3款规定之情况适用于外国投资者或团体获得股份(份额)使其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的控制,包括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根据1995年12月26日实施的联邦第208号法——《股份企业法》第84条获得类似商业组织有价证券的情况。5.如外国投资者或团体由于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注册资本有投票权股份的相互关系在其股东大会上发生变动,转让或自身赎买该商业组织股份持有者的股份(份额,构成注册资本),特殊股票变更为普通股票和其它俄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获得对该商业组织的控制,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必须在其获得对该商业组织控制不超过3个月内按照本联邦法规定之程序向全权负责机构递交申请。
第八条 提交交易初步同意申请和获得控制初步同意申请的程序
1.计划进行本联邦法第一-四条和第七条规定之交易或获得对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的控制的外国投资者或团体中的法人或自然人(以下称申请人)依据本联邦法第5条和第7条之规定,必须向全权负责机构提交两份进行该交易(具体某项交易或可使申请人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注册资本部分股份(份额)的交易)的初步同意申请和获得控制初步同意申请(以下称申请)。
2.交易初步同意申请应包括以下文件:
1)初步同意交易的申请书,该申请书应包括向全权负责机构提出初步同意决定有效期限的建议,格式随意(如提交初步同意的交易完成后,申请人将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注册资本一定数量有投票权的股份(份额),初步同意交易的申请书中应说明申请人通过上述交易将掌握可投票股份(份额)的数量)。
2)证明申请人国家登记注册的文件——法人或根据相应国家法律作为个人企业家的自然人,或者申请人——其它证明法人成立事实的文件;
3)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
4)证明申请人机构设立的文件——根据注册成立国家法律不能作为法人的外国组织;
5)申请人成立的文件——法人;
6)合同草案或其它能说明交易内容的协议(提交初步同意的交易完成后,申请人将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注册资本一定数量有投票权的股份(份额)的情况除外);
7)能证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前两年的经营领域的文件,如该申请经营活动时间不到两年,则为该段时期内经营领域的证明文件,格式不限(外国国家进行的交易除外);
8)包含申请人参加团体的成员的信息,及申请人参加可能对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活动产生影响,并同参加该商业组织进行本联邦法第六条规定的活动领域相关的协议或进行协调行动的信息的文件;
9)包含控制申请人的机构及依据本联邦法第五条申请人处于控制之下的特征等信息的文件;10)按照全权负责机构规定格式提供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进行本联邦法第六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类型活动的商业计划草案;
11)包含申请人所拥有的具有战略商业组织注册资本的股份(份额)及其它提交申请时和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在交易后对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获得控制后情况信息的文件。
3.获得控制初步同意申请应包括向全权负责机构提交的任意形式申请书及本条第2款第2-5、7-9和第11项规定之文件。
4.申请人可以向全权负责机构提交本条第2款第2-5项规定文件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公证的复印件。
5.除本条第2款或第3款列出文件外,申请人有权在向全权负责机构提交的申请中提供其它他认为对于确认申请人对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获得控制的事实和本联邦法第5条确定的类似商业组织处于控制之下的特征的文件和信息。
6.进行本联邦法第7条列出的交易,而申请人对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获得控制的事实并不明确,申请人有权依据本联邦法向全权负责机构提交要求初步同意该交易的函询并附带本条第2款第2-5、7-9和11项规定之文件。全权负责机构在收到函询30日内应审查该函询并根据事实给与申请人答复,同时向俄联邦政府总理领导的政府控制外国在俄联邦投资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通报函询和答复情况。
第九条 全权负责机构审查申请的程序
1.在收到申请14天内,全权负责机构应:
1)登记申请;
2)检查申请中是否有本联邦法第八条第2款或第3款规定的文件。在申请中文件不全时,全权负责机构向申请人发函要求其提交必须的文件。如申请人在全权负责机构发函30天内不能提供所缺少的文件,全权负责机构将不经审查退还申请人申请;
3)确定申请人通过申请的交易或通过本联邦法第七条第5款所规定的情况获得对具有战略意义企业控制的事实。
2.如全权负责机构在对申请的审核中确认申请人没有通过申请的交易或通过本联邦法第七条第5款所规定的情况获得对具有战略意义企业控制的事实,全权负责机构应在确认事实三个工作日内采取退还申请人申请的决定及说明采取决定的原因,同时向申请人发出决定,并将该决定的副本提交委员会。本条第3款规定之情况例外,在此情况下,交易或获得控制并不需要得到初步同意。
3.如全权负责机构在对申请的审核中确认申请人没有通过申请的交易或通过本联邦法第七条第5款所规定的情况获得对具有战略意义企业控制的事实,但依据本联邦法第七条第1款第5项该交易应获得初步同意,全权负责机构应在确认该事实不超过30天内采取本联邦法第十条规定的措施。
4.如全权负责机构在申请的审核中确认,依据本联邦法第二条第2款申请人无权进行可使其获得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的控制的交易,全权负责机构应在确认该事实3个工作日内采取向申请人退还申请的决定及说明采取决定的原因,并向申请人发出决定,该决定的副本提交委员会。
5.如全权负责机构在审查申请中确认申请人通过申请的交易或通过本联邦法第七条第5款所规定的情况获得对具有战略意义企业控制的事实,全权负责机构应在确认该事实不超过30天内采取本联邦法第10条规定的措施。
第十条 对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检查程序
1.在确认本联邦法第九条第3、5款所列事实3个工作日内,全权负责机构应向联邦负责保障安全的执行权力机构发函,要求其提供同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或者涉及此类商业机构注册资本的股份(份额)的交易,或者按照本联邦法第七条第5款获得对这些商业组织的控制是否造成对国防和国家安全的威胁的信息,并自确认上述事实不超过30天内检查该商业组织是否符合以下特征:
1)该商业组织具备本联邦法第六条规定和俄联邦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许可证方能进行的活动类型的许可证;
2)该商业组织具备可以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开展工作的许可证;
3)该商业组织具备从事俄联邦出口控制法规定的受控制的商品和技术的对外贸易活动的许可证;
4)该商业组织有权从事军用产品对外贸易活动;
5)该商业组织在提交申请之前5年内为国防订单提供产品(工作、服务);
6)该商业组织属于自然垄断企业名录;
7)该商业组织从事在通讯市场占据垄断地位的经济主体的活动;
8)该商业组织属于联邦《保护竞争法》第23条规定名录;
9)该商业组织有利用技术领域对社会经济具有重大意义或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密码技术),俄联邦政府确定名单的知识产权成果的特权,申请人转让给该商业组织的特权除外。
10)该商业组织有权在联邦级矿产区进行矿产资源的地质研究、勘探和开采;
11)该商业组织具有国家权力机构的许可和合同,依据该许可和合同,该商业组织有权开发(捕捞)属于渔业客体的水生物资源;
12)该商业组织具备提供电视和广播服务的许可证,或者同有可提供电视和广播服务许可证的组织的合同;
2.本条第1款所指公函需附带一份申请;
3.自全权负责机构公函到达之日起不超过20天内,负责保障安全的权力机构应向全权负责机构发出对进行相应交易或者按照本联邦法第七条第5款获得对这些商业组织的控制是否存在对国防和国家安全的威胁的结论。
4.如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符合本条第1款第2项规定之特征,全权负责机构应在确认事实3个工作日内向跨部门保护国家秘密委员会函询要求提供有关允许申请人——外国自然人或作为申请人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外国自然人——法人可以接触俄联邦相关法律规定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国际条约的情况。
5.在全权负责机构函询到达不超过14天内,跨部门保护国家秘密委员会应向全权负责机构发出是否存在本条第4款所指国际条约的结论。
6.在本条第1款所规定检查结束,本条第3款和第5款所规定的负责保障安全的权力机构和跨部门保护国家秘密委员会做出的结论(如果依据本条第4款结论已经发出)送达3天内,全权负责机构应向委员会提交上述结论、申请和依据本联邦法第九条第1款第2、3项规定进行检查后的材料,以及自己对于交易或获得控制初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的意见。
7.申请人可以依照规定程序向法庭诉讼全权负责机构在审查申请和对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实施的检查方面的决定和作为(不作为)。
第十一条 委员会审核申请程序
1.在收到本联邦法第十条第6款所列申请、结论和材料不超过30天内,委员会应做出以下决定之一:
1)初步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
2)初步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并同申请人就其保证完成本联邦法第十二条规定之责任达成协议;
3)否决交易或获得控制;
2.初步同意决定有效期限由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意见确定并在初步同意决定中说明。
3.初步同意或否决交易或获得控制的决定在委员会的决定基础上形成并由全权负责机构在决定通过三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
4.全权负责机构和委员会自申请登记之日到全权负责机构形成初步同意或否决交易或获得控制的决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根据委员会决定审核申请时限可延长3个月。5.委员会的地位和组成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6.本联邦法未规定获交易和获得控制初步同意的程序和审核申请的程序由俄联邦政府确定。7.委员会有关否定交易或获得控制的决定和初步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的决定可向俄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申诉。
第十二条 委员会在申请人签署保障完成相应义务协议情况下初步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的程序
1.如委员会准备在申请人签署保证完成本款规定的义务协议情况下决定初步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委员会应在采取上述决定前确定一项或多项申请人应承担之义务:
1)在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中建立由依据俄联邦法律可以接触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人员组成的管理机构,并依据俄联邦法律规定采取为保护国家秘密所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必要情况下申请人——自然人或申请人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法人接触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时,依据俄联邦相关保护国家秘密法律发放许可;
2)该类商业机构继续根据国防订单提供产品(工作、服务);
3)该类商业组织继续支持国防动员能力;
4)该类商业组织按照俄联邦相关自然垄断法律规定的价格(费用)提供服务;
5)该类商业机构完成申请人提交的商业-计划;
6)该商业组织在俄联邦领域内或及该商业组织所在的其它个别地区进入军事状态或紧急情况立即采取俄联邦相关法律规定的措施;
7)在初步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期间保持商业组织平均工作人数;
8)具有战略意义并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商业组织在俄联邦领土范围内加工其开采的矿产资源。
2.依据俄联邦法律或其它法令产生的本条第1款规定之义务申请人应无条件接受。
3.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下,委员会应在初步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前确定申请人应承担的义务的名单并通知全权负责机构,该全权负责机构起草同申请人签署应完成义务的协议。在签署申请人应完成的义务的协议的同时应包括一份由全权负责机构和申请人共同签的文件。依据该文件,申请人有责任完成规定的义务,并确定依据本联邦法申请人完成规定义务的条件和不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该协议应在委员会通知全权负责机构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不超过20天内签订,并在采取初步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的决定之前。该协议及履行的条件基本格式由全权负责机构确定。全权负责机构应把其同申请人签署的协议或申请人拒绝承担全部或部分义务的通报发给委员会。
4.依据本条申请人应承担的义务委员会应在初步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的决定中说明。依据本条第3款签署的协议中规定申请人应承担的义务应同委员会初步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的决定中说明的义务一致。依据本条第7款对该协议进行修改的情况除外。该协议同委员会通过上述决定同时生效。
5.申请人拒绝承担全部或部分委员会依据本联邦法确定的义务时,委员会将否决初步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
6.本条第3款规定之协议在申请人控制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整个期间有效。
7.全权负责机构只有经委员会的同意并依照协议规定的程序方可对本条第3款规定的协议的条件进行修改。同时,对初步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的决定中申请人承担的义务部分不需要进行修改。只有在双方签署协议时依据的环境发生变化才能对协议条件进行修改。
8.本条第3款规定之协议应对本联邦法第十五条第4款所列的后果及申请人没有完成依据该协议所导致的其它后果,包括支付滞纳金、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以及对不完成义务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一并考虑。
第十三条 全权负责机构和联邦安全局侦查分队的权利和职责
1.全权负责机构有权征询并获得本联邦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和信息。
2.全权负责机构在必要情况下可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人接触的信息,特别是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专家评估。
3.全权负责机构可对外国投资者或团体中的法人或自然人完成本联邦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承担的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4.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股票持有人有义务按照全权负责机构要求提供真实可信的文件、书面或口头说明及其它全权负责机构为完成自身职能所需的信息。
5.全权负责机构不得披露其在依据本联邦法采取的行动中获得的构成国家、商业、公务及其它受法律保护的秘密的信息,俄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披露上述信息的全权负责机构工作人员将承担俄联邦法律规定的责任。自然人或法人由于全权负责机构披露信息而造成的损失依据俄联邦法律规定程序进行赔偿。
5.为了确认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对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获得控制的事实,及外国投资者和第三者通过协议和(或)共同行动获得对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控制的事实,联邦安全局侦查分队有权依据俄联邦有关侦查搜查活动法律进行侦查搜查措施。联邦安全局侦查分队侦查搜查行动的结果可作为本联邦法第十五条所述的司法起诉中的证据。
第十四条 通报进行有关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注册资本股份(份额)的交易
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有责任依照俄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向全权负责机构提供获得5%及超过5%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注册资本股份(份额)的信息。
第十五条 未遵守本联邦法要求的法律后果
1.本联邦法第七条所指交易如违反本联邦法的要求将被撤销。
2.法庭可依据民法采用撤销交易无效的后果。如果外国投资者或团体通过交易获得对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控制时并没有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而撤销其交易无法使后果无效,或者外国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并未依据本联邦法第七条第5款向全权负责机构提交初步同意获得控制的申请,法庭根据全权负责机构诉讼可剥夺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在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股东(参加者)大会中的投票权。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在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股东(参加者)大会中的投票权依照司法程序被剥夺时,属于外国投资者或团体的投票数不得计入该商业机构股东(参加者)大会法定票数,也不计入该商业机构股东(参加者)大会投票。
3.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在违反本联邦法要求情况下获得对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控制后,该商业组织股东(参加者)大会和其它管理机构的决定及进行的交易都可根据全权负责机构的诉讼通过司法程序宣布无效。
4.外国投资者或团体中的法人或自然人严重或多次违反依据本联邦法第十二条承担的义务可导致全权负责机构通过诉讼依照司法程序剥夺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在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股东(参加者)大会中的投票权。在此情况下,属于外国投资者或团体的投票数不得计入该商业机构股东(参加者)大会法定票数,也不计入该商业机构股东(参加者)大会投票。5.如果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按照本联邦法第七条第5款规定的程序已经获得对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的控制,而其获得控制的初步同意申请被否决,则该外国投资者或该团体应在全权负责机构向其发出否定决定3个月内转让属于其的部分股份(份额),使其所拥有的股份(份额)不足以控制该商业组织。如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全权负责机构可依照司法程序通过诉讼剥夺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在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股东(参加者)大会中的投票权。在此情况下,属于外国投资者或团体的投票数不得计入该商业机构股东(参加者)大会法定票数,也不计入该商业机构股东(参加者)大会投票。
第十六条 本联邦法有效时间
1.本联邦法适用于本联邦法生效之后,外国投资者或团体通过获得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的股份(份额)及完成其它够使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对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进行控制的交易的形式进行投资所产生的相关关系。对于本联邦法生效之前,外国投资者或团体通过获得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的股份(份额)及完成其它够使外对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进行控制的交易的形式进行投资所产生的相关关系,本联邦法适用于其生效之后产生权利和责任。
2.本联邦法不适用于本联邦法生效之前已完成的交易。
3.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应在本联邦法生效后180天内向全权负责机构提交有关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在本联邦法生效之前获得并拥有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注册资本5%及超过5%的股份(份额)的信息。
第十七条 本联邦法生效日期
本联邦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俄联邦总统 В.普京
200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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