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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投资互予国民和最惠国待遇

时间:2009-04-26 20:3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点击:
  

中俄投资互予国民和最惠国待遇



 
【财经网】已签署两年多的中俄关于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议,日前走完俄罗斯立法程序正式生效。

这份名为《关于批准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及其议定书》(下称投资协定),已由俄总统梅德韦杰夫正式签署。俄罗斯总统府网站4月10日公布了这一消息。

投资协定在促进和保护投资方面,规定双方应在其领土内为对方投资者创造有利条件,依法接受投资,并为其投资提供完全保护。此外,应为对方国民在本国境内从事与投资相关活动提供签证和工作许可方面的优惠考虑。

在投资待遇方面,投资协定规定,双方给予对方投资者的投资及相关活动公平和平等的待遇,不采取任何可能阻碍与投资相关行为的歧视措施。双方给予对方投资者在投资及相关活动方面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也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但双方由于建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经济联盟和货币联盟等协定,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特殊待遇,不在可比范围之内。双方与税收有关的国际协定或者国际安排,以及俄罗斯与前苏联国家之间的协议也另当别论。

另外,由于俄罗斯尚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而中国已经是WTO成员,并在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有涉及投资的多边安排,因此投资协定另具条款说明,双方给与对方投资者的待遇,可以不高于在类似多边安排中承诺的待遇保证对方投资者在完税后,可自由将其在本国与投资有关的支付转移出境,且可兑换为任何可兑换货币。

投资协定还对一方对另一方在该国的投资进行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做出了限制。对由于战争、国民骚乱、全国紧急状态或其他类似事件,而使对方投资遭受的损失,也应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加以赔偿、补偿或恢复原状等。双方还应保证,对方投资者在完税后,可自由将其在本国与投资有关的支付转移出境,且可兑换为任何可兑换货币。

2006年11月9日,俄罗斯前总理米哈伊尔•弗拉德科夫访问中国期间,时任中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和俄罗斯经济发展与贸易部部长戈尔曼•格列夫,代表中俄双方签署了该投资协定。

根据俄法律规定,所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必须经国家杜马批准才能生效。今年3月27日,俄罗斯国家杜马(议会下院)批准投资协定。4月1日,投资协定又获得俄罗斯联邦委员会(议会上院)通过。

俄罗斯目前是中国的第九大贸易伙伴。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8年中俄贸易额为568.3亿美元,较上年增长18%。

2008年,中国对俄罗斯实际非金融类直接投资2.4亿美元,主要分布在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林业、贸易、家电、通信、建筑、服务等领域。俄罗斯对中国直接投资合同金额1.7亿美元,实际使用5997万美元,主要集中于制造业、金属冶炼、交通运输等领域。

在俄罗斯的中资企业有103家在莫斯科商务处登记,其他地区为31家,此外还有大量中小企业。主要企业有俄罗斯中国银行、中国友谊商城、华为公司等。(20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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