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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司法制度之一: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

时间:2010-01-22 21:4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点击:
  

一、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体系的构成
 
现行的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体系,由四个级别的仲裁法院构成,即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10个联邦大区仲裁法院、20个复审仲裁法院和81个联邦主体仲裁法院,主要根据1995年7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仲裁法院法》和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程序法典》对经济类案件进行管辖和审判。
需要指出的是,在俄罗斯联邦的仲裁法院(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并非中国人所理解的商事仲裁机构,其实质就是国家法院。虽然在俄语和俄罗斯法律中,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商事仲裁机构,如仲裁院有时翻译成俄语也是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其却是商事仲裁机构(俄罗斯法律一般将商事仲裁机构称为третейский суд),又与国家法院没有任何关系。关于仲裁法院与商事仲裁机构的关系及区别等问题,参见《俄罗斯联邦司法制度之三:俄罗斯联邦的商事仲裁》。
 
二、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的管辖范围
 
1、从案件的性质上,属于仲裁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是经济纠纷案件以及其他与进行经营性活动和经济活动有关的案件。
 
2、从案件的当事人身份上,仲裁法院主要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公民(不设立法人进行经营性活动,并且具备依法取得的个体经营者资格, ),作为特殊情况,在《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和其他联邦性法律有明确规定时,仲裁法院还受理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政、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关、公职人员和组织以及不具备个体经营者资格的公民为当事人的案件。
仲裁法院依法按照管辖范围受理案件后,尽管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加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该第三人并非具有个体经营者资格的公民,仲裁法院仍然要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
关于涉外案件管辖,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未有其他规定,则案件当事人不论是否有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外国组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和外资组织,仲裁法院均有管辖权。
 
3、从法律关系和审理程序上区分的管辖范围
3.1仲裁法院受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经济纠纷,通过一般诉讼程序审理。
3.2行政法律关系和其他公共性质法律关系中产生的经济纠纷,则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受理,而这种性质的经济纠纷主要是由于组织和公民进行经营性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如:
3.2.1 对规范性法律文件提出异议,如果这些文件涉及申请人在经营性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并且联邦性法律将这种纠纷的审理归于仲裁法院;
3.2.2 对俄罗斯联邦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其他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决定和行为(不作为)提出异议,如果这些非规范性文件、决定和行为(不作为)涉及申请人在经营性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3.2.3 行政违法案件,如果联邦性法律将其审理归于仲裁法院;
3.2.4 向进行经营性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组织和公民征收强制性款项和罚款的案件,如果联邦性法律没有规定其它的征收方式;
3.2.5 从行政和其它公共法律关系中产生的案件,如果联邦性法律将其管辖归于仲裁法院。
 
4、通过特别诉讼程序,仲裁法院审理事实确认案件,事实指对组织和公民在经营性和其它经济活动的权力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均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5、对仲裁庭裁决提出异议和对仲裁庭裁决颁发执行令的案件也归仲裁法院管辖,但是,范围有严格限制,即仲裁庭的裁决必须是仅限于就进行经营性和其它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争议而作出的裁决。
 
6、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归仲裁法院管辖,同样,外国法院的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也必须是仅限于就进行经营性和其它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争议而作出的判决和裁决。
 
7、仲裁法院专属管辖以下案件:
7.1 破产案件;
7.2 组织设立、改组和解散纠纷;
7.3 对法人和个体经营者拒绝国家登记或者拖延登记的案件;
7.4 股份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其它形式公司出资人之间在公司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劳资纠纷除外;
7.5 关于保护经营性和其它经济活动中的商业信誉的纠纷;
7.6 根据联邦性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其它产生在经营性和其它经济活动中的纠纷。
法律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上述专属管辖案件,不论当事人的身份是否为法人、个体经营者或者符合法律特别要求的其它组织和公民,仲裁法院均必须予以审理(即没有上述第2点关于当事人身份的限制)。
 
8、联邦性法律还可以将其他案件划归仲裁法院管辖。
 
三、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级别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由仲裁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一审均由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受理,但属于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受理的除外。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以下案件:
1、对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执行权力联邦机关涉及到申请人在经营性和其它经济活动的权力和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案件;
2、对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不符合法律且涉及申请人在经营性和其它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合法权益的非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
3、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主体之间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
 
地域管辖
同中国一样,俄罗斯仲裁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也是原告就被告,应当向被告的所在地或者被告的居住地仲裁法院提出。
对于住所地或者居住地不明确的被告,可以向其财产所在地、其最后住所地或者其在俄罗斯联邦的居住地仲裁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居住或者位于俄罗斯联邦不同主体领土上的多个被告提出的诉讼,可以向被告之一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仲裁法院提出;
对于处于或者居住在其它国家的被告提出的诉讼,可以向被告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财产所在地提出;
对于合同之诉,并且合同中规定了履行地点,则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法院提出;
对于法人的诉讼,如果诉讼是有法人的的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引起的,而分公司和分支机构与法人处于不同地点,则可以向法人所在地和其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仲裁法院提出;
要求赔偿因船舶碰撞而导致损失之诉和要求支付海难救助费用之诉可以被告船舶所在地和被告船舶登记港所在地仲裁法院和侵权损失发生地仲裁法院提出;
上述受理法院的选择权属于原告。
 
协议管辖
对上述管辖范围内仲裁法院的选择,原告与被告可以进行协商。
 
专属管辖
不动产之诉由不动产所在地仲裁法院管辖;
船舶、航空器、内陆船舶、太空器所有权之诉由其国家登记地的仲裁法院管辖;
对承运人因货物运输合同以及乘客和行李运输合同产生的诉讼,即使承运人只是被告之一,同样只能向承运人所在地仲裁法院提出;
破产案件申请向债务人所在地法院提出;
确认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申请向申请人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仲裁法院提出,但是,申请对不动产权利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予以确认的申请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仲裁法院提出;
对执行法警的决定和行为(不作为)的异议申请应当向执行法警所在地仲裁法院提出;
在外国领土内进行活动或者拥有财产的俄罗斯组织之间的纠纷之诉,应当向变更组织在俄罗斯领域内的国家登记所在地仲裁法院提出;
在外国领土内进行活动或者拥有财产的俄罗斯组织,如果其在俄罗斯没有进行国家登记,则其之间的纠纷之诉由莫斯科州仲裁法院受理;
对仲裁庭裁决提出异议之申请和要求对仲裁庭裁决颁发强制执行令的申请,向在其领土上作出仲裁裁决的的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提出;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向由该外国法院判决的胜诉一方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仲裁法院提出,如果被执行人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不明确,则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仲裁法院提出;
反诉向本诉所在地审理仲裁法院提出。
 
四、莫斯科的仲裁法院
莫斯科市为俄罗斯联邦首都,按照仲裁法院的级别,位于莫斯科市的仲裁法院如下: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
莫斯科大区联邦仲裁法院
第九复审仲裁法院
第十复审仲裁法院
莫斯科市仲裁法院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
管辖案件范围如上。
 
莫斯科大区联邦仲裁法院(http://fasmo.arbitr.ru/)
对莫斯科市仲裁法院、莫斯科州仲裁法院的判决和第九复审仲裁法院、第十复审仲裁法院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
 
第九复审仲裁法院
对莫斯科市仲裁法院未生效判决进行审查。
 
第十复审仲裁法院
对莫斯科州仲裁法院未生效判决进行审查。
 
莫斯科市仲裁法院的管辖范围
莫斯科市仲裁法院审理其范围内除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管辖以外的案件,并根据新出现的情况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重新审理。
 
莫斯科市仲裁法院的组织机构
莫斯科市仲裁法院的组织结构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仲裁法院院长,目前为阿列格·米哈伊洛维奇·斯维厉金科;
仲裁法院副院长,目前为一名第一副院长和两名副院长;
仲裁法院主席团;
仲裁法院行政院长;
民事和其它法律关系案件审判庭,由10个合议庭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案件审判庭,由10个合议庭构成;
法院事务处;
莫斯科市仲裁法院工作人员有650人,法官有180人(包括领导,不计算领导则为142名法官),专家为159人(一级专家为137人,2级专家为22人),庭审记录员为91人,法官助理为152人和可以分配的法官助理1人。
 
五、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的审判程序
 
俄罗斯仲裁法院实行三审制,即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可以提出复审(二审),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申请被驳回后,判决生效,对生效的判决可以提出上诉(三审),如果驳回后仍然不服,可以向最高仲裁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以莫斯科市仲裁法院为例,对其判决的程序简要说明如下:
莫斯科仲裁法院的判决和决定可以在其作出后1个月内提出复审,如果对判决没有提出复审,则其判决在作出之日起1个月后生效;如果申请复审后判决没有撤销或者改判,则该判决自二审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对莫斯科市仲裁法院判决的复审通过莫斯科市仲裁法院提出,以邮寄方式或者直接向莫斯科市仲裁法院提交,而该院应当在3日内将复审申请书及案卷转交给第九复审仲裁法院。对该院决定的复审申请,直接向第九复审仲裁法院提出。
对莫斯科市仲裁法院的生效判决和决定,可以向莫斯科大区联邦仲裁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申请通过莫斯科市仲裁法院提出,以邮寄方式或者直接向莫斯科市仲裁法院(103房间)提出,而该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申请书及卷宗转交给莫斯科大区联邦仲裁法院。
对于莫斯科市仲裁法院的生效判决和决定,如果已经经过上诉程序,或者提出上诉申请的期限已经届满,则在最后的争议法院文书生效后3个月内,也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直接向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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