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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森林法》

时间:2009-11-28 12:2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点击:
  

2006年11月8日由国家杜马通过,11月24日由联邦会议通过,普京总统于同年12月4日签署批准,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共包含16章109条,其中第1章总则包含1~23条。
  第1章 总则

  第1条 林业立法的基本原则
  林业立法和制定调节林业关系的其它规范法律,以下列原则为基础:
  (1)对森林坚持可持续的经营管理,保持森林的生物多样性,提高森林的潜力;
  (2)为确保社会人人有权享有美好的环境,要保持森林的环境氛围,发挥森林的水源涵养、卫生保健等作用;
  (3)利用森林要考虑到森林的全球生态价值,并思及森林培育的长期性,注意森林的其他自然特性;
  (4)保证对森林进行多目的、合理的永续利用,满足社会对森林及其资源的需求;
  (5)保持森林的再生产,改善其质量,提高其生产力;
  (6)保证森林的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7)按俄罗斯联邦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森林的利用、保护和再生产作出重大决策时,要吸收社会团体和公民的参与;
  (8)利用森林不得采取有害于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方法;
  (9)按目标用途划分森林种类,按森林的防护效益功能确定防护林种类;
  (10)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体机关不得参与森林利用;
  (11)利用森林应付费;
  第2条 林业立法
  1.林业立法的组成:本森林法、其他联邦法、按其他联邦法通过的俄罗斯联邦主体法;
  2.林业的关系也可受俄联邦总统的指令加以调节,但指令不得与本森林法和联邦的其他法相抵触;
  3.俄联邦政府发布规范条例,可以在本森林法、其他联邦法和联邦总统指令所授权的范围内,调节林业关系;
  4.行使行政执行权的联邦机关,在本森林法、其他联邦法、联邦总统指令、俄联邦政府决议所确定的情况下,颁布规范条例,以调节林业关系;
  5.在本森林法、其他联邦法、俄联邦主体法、俄联邦总统指令、俄联邦政府决议的基础上,为实施上述法律、指令及决议,俄联邦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在其授权范围内,可发布调节林业关系的规范条例;
  6.地方自治机关在其授权范围内,在本森林法、其他联邦法、俄联邦主体法、俄联邦总统指令、俄联邦政府决议的基础上,为实施上述法律、指令及决议,可发布调节林业关系的市政规范条例。
  第3条 林业立法调节林业关系
  1.林业立法调节林业关系;
  2.与林地、林分周转相联系的财产关系,如本森林法和其他联邦法未给予其他规定,可由俄罗斯联邦的民法、土地法调控。
  第4条 林业关系的参与者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政机关、公民和法人。
  2.俄罗斯联邦政府相应机关、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地方自治体机关分别在规范条例授权的范围内,可代表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市政机关成为林业关系的参与者。
  第5条 森林的概念
  对森林的利用、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森林的再生产应明确森林的概念:森林是生态系统或自然资源。
  第6条 分布着森林的土地
  1.在森林资源土地上和其他类别土地上所分布着的森林。
  2.森林的利用、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森林的再生产应遵照分布着森林的土地的目标用途来进行。
  3.分布着森林的森林资源土地界限和其他类别的土地界线,根据土地法、森林法和城建法来决定。
第7条 森林地
  森林地是根据本森林法第67条、69条和92条所确定界限的土地。
  第8条 对森林地的所有权
  1.属森林资源的森林地为联邦财产。
  2.属其他类别的森林地,其所有方式按土地法确定。
  第9条 森林地的永续(无限期)利用权、他人森林地的有限利用权(地役权)、森林地租赁权、无偿地对森林地的定期利用权,如在本森林法里未作其他规定,可依照民法、土地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和终止;民法和土地法对以上诸权均有可供依据的规定。
  第10条 按目标用途的森林分类
  1.分布在森林资源土地上的森林,按目标用途分为防护林、用材林和后备林。
  2.分布在其他类别土地的森林,可以划分为防护林。
  3.防护林、用材林和后备林的利用、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再生产特点,见本法第102~109条之规定。
  第11条 公民在森林中逗留之规定
  1.公民有权自由地、无偿地在森林中逗留,并为自用采摘野生果实、浆果、坚果、蘑菇以及其他森林食品和非木材林副产品。
  2.公民必须遵守森林防火安全条例、森林卫生安全条例、森林更新条例和森林抚育条例。
  3.禁止公民采集已列入俄罗斯联邦红皮书、俄罗斯联邦主体红皮书的蘑菇、野生植物;也禁止公民采集用做麻醉剂的蘑菇和野生植物(依照1998年1月8日颁布的联邦法Ν3-ф3“关于麻醉剂与治疗精神病的药剂”)。
  4.分布在国防安全地区的森林、分布在受特别保护的自然地带的森林,以及联邦法明确规定的其他土地上的森林,公民不得进入或限制进入。
  5.限制公民进入森林的目的有2个:(1)确保森林防火安全和森林卫生安全;(2)在进行作业时,确保公民安全。
  6.本条未做规定而任意禁止或限制公民进入森林是不准许的。
  7.公民为狩猎目的而在森林中逗留,受森林法和动物界法调节。
  第12条 森林开发
  1.开发森林的目的要保证森林多目标、合理的永续利用,也要保证森林工业的发展;
  2.开发森林要遵守多目标用途,要顾及森林的效益得以发挥;
  3.用材林的开发旨在可持续的、最有效地获得优质木材和他森林资源及其加工产品,并保持森林公益机能的发挥;
  4.防护林开发旨在保持森林的环境功能、水源涵养防护功能、卫生保健等公益功能,同时又能利用森林;森林利用不能违背防护林的目的经营,又要保持森林的公益机能。
  5.森林开发应在综合统筹的基础上进行
  (1)策划森林利用;
  (2)组建森林工业和木材加工工业;
  (3)贯彻森林的防火、病虫害防治和更新措施;
  (4)采取利用保护动物、水体的措施。
  第13条 林业的基础设施
  1.为了森林利用、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森林更新,林区要建设林道、贮木场等基础设施。
  2.不再需要的林业基础设施应予以拆除,腾出的土地应予以恢复。
  3.不论何种森林利用,均可建设林道。
  第14条 木材加工业基础建设
  1.为加工木材与森林的其他资源,可建立木材加工业基础设施(如采伐木材的加工点、生物质能源加工点及其他)。
  2.在防护林里,在本森林法与其他联邦法已明确规定的其他条件下,不得建设木材加工设施。(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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