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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乳和乳产品技术操作规程(二)

时间:2009-11-28 13:0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七章 对生产检查机构的要求

第二十款 在生产检查机构方面制造商、销售者的义务

1、在俄联邦领土实行乳加工产品生产和(或)销售活动的制造商或销售者有义务详细制定生产检查规划和遵守本联邦法的要求用自身的力量和(或)借助于运用特许测试实验室(中心)组织生产检查。
2、经过详细制定的生产检查规划由机构的领导者、个体企业主或以法定的方式通过的全权代表批准。
3、法人和个体企业主成为制造商或乳加工产品的销售者时,有义务按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利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被授权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利范围内为了执行国家检查(监督)的俄联邦主体的执行权力机构的要求提供关于生产检查结果的信息。
4、在发生破坏生产操作造成对居民的威胁、危害公民的生命或健康、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国家或城市财产、周围环境、牲畜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出现事故危险时,制造商或销售者有义务就他们出现的危险向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利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在兽医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和(或)被授权在生态安全范围内为了执行国家检查(监督)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提供信息 。

第二十一款 生产检查规划的内容

1、根据本联邦法第二十款第2部分批准的规划实行生产检查。
2、生产检查规划应该载明:
1)与本联邦法规定的对乳产品强制要求相联系的生产操作实行的指标、检查实行的周期和使用检查措施的范围;
2)符合安全要求的原料、组分、乳制品成品质量和安全指标、他们的鉴定特征、原料、组分、乳制品成品贮藏和运输条件、有效期、检查实行的周期和使用检查措施的范围;
3)以生产场地、设备、用具的消毒、驱虫和灭鼠方式实施卫生处理、清理、作业的进度表和制度;
4)设备和用具的技术养护的进度表和制度;
5)原料和乳制品成品的召回、补充加工和重新加工方法;
6)在组织和实行生产过程中违章的预防和查明方面的方法;
7)在保证执行卫生要求方面的措施;
8)生产过程的阶段检验(关键性的检验点);
9)在预防引起危害公民生命或健康、自然人或法人财产、国家或城市财产、周围环境、牲畜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方面的措施;
10)不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乳加工产品有效利用的方法;
11)防止与引起危害公民生命或健康、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国家或城市财产、周围环境、牲畜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相联系不能容许的风险的其他保障制度、规划和方法;
12)在执行生产检验规划中个人承担责任的负责人员的清单;
3、生产检验规划的实施在组织和工程情况的改变或生产条件、生产过程的技术性改变或乳加工产品销售条件的改变应登记入册。

第八章 对乳及其加工产品制造商或销售者的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二款 对乳及乳加工产品制造商或销售者的工作人员的卫生要求

在乳及其加工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和有效利用过程中担任工作的工作人员,有义务做到:
1)在参加工作时通过初步体格检查(诊察病状)和定期体格检查(诊察病状);
2)以法定的方式通过参加工作前卫生学习和考核;
3)具有法定样式的个人医疗手册。

第二十三款 对乳及乳加工产品制造商的工作人员或销售者资格的要求

在乳及其加工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和有效利用过程中担任工作的工作人员,有义务做到:
1)具有职业培训并符合于与以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批准的资格手册中规定的名称和要求相符的职务和专业、专门资格的要求;
2)熟悉和遵守对食品质量和安全规定的职务守则、技术规程、卫生和兽医规则和标准;
3)遵守指定供乳和乳制品生产用的设备使用条例;
4)为了禁止引起危害公民生命或健康、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国家或城市财产、周围环境、牲畜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采用俄联邦法规定的措施。

第九章 乳及其加工产品的鉴定

第二十四款 乳及其加工产品鉴定的目的

1、实行乳及其加工产品鉴定的目的是:
1)乳及其加工产品列入本联邦应用范围;
2)确定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其中包括他们的名称和鉴定指标;
3)确定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含有供消费者用的及制造商或销售者提供的关于一致性声明或符合认证信息的资料。
2、乳及其加工产品如果在他们带有的文件中和在关于他们信息的标签上含有不符合本联邦法规定的名称和(或)鉴定指标,或是不可信的,确认为伪造的同时必须强制召回。
3、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利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按照俄联邦法规定,采用暂时停止伪造乳及其加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措施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消息。

第二十五款 乳及其加工产品鉴定的规则和方法

1、在评估并确认具体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以及如果在关于具体产品信息中含有他的不完整描述的情况下,执行乳及其加工产品的鉴定。
2、执行乳及其加工产品的鉴定:
1)确认这种产品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时的认证机构;
2)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利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在兽医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被授权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利范围内为执行国家检查(监督)的俄联邦主体的执行权利的机构;
3)在需要确定这种产品符合提供的关于他们的信息时,以及在这种信息的准确性产生怀疑或为了这种产品的初步鉴定时,以主动方式的法人或自然人。
3、考虑到本联邦法在附件9-14中规定的特征,以及按制造商或销售者提交的这种产品的描述实施乳及其加工产品的鉴定。
4、作为乳及其加工产品的描述可以使用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的标准文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机构标准、用于这种产品的附带文件、供货合同、合同、用于这种产品的证明、消费包装标签上的信息和其他含有这种产品描述的文件。
5、使用下列鉴定方法取决于乳及其加工产品的鉴定宗旨和特点:
1)符合于具体产品生产的检验文件;
2)这个检测的产品;
3)本条款中第1点中规定的检验和这个产品的测验结果。
6、以在本条款5部分1点中规定的鉴定方法执行乳及其加工产品鉴定时,为了确定与具体产品的种类、具体批次相符合、证实这种产品批次同质性,用乳及其加工产品的附带文件和在消费包装和鉴定产品的外部运输包装和包装上与他们相应的标记实施检验。
7、在本条款第5部分第1点规定的鉴定条件下获得属于不充分或不准确的信息,以及在确认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时,实行本联邦法第二十六款规定的在乳制品指标方面的检验(测验)。
8、需要确认乳及其加工产品伪造的事实,将用本联邦法规定的在下列方面的鉴定指标和其他指标实施他们的检验(测验):
1)在乳制品、乳组成产品或含乳产品成品中无水物质的含量(无水乳的残余物),在这种成品中他们的质量份额所占百分比(含有黄油的乳加工产品除外);
2)非乳成分脂肪的现有量和含量,在乳及其加工产品中他们的质量份额所占百分比;
3)乳加工产品脂肪相脂肪酸的组成(除在乳加工产品中脂肪的质量份额为少于1.5%;在冰激凌中脂肪的质量份额为不超过8%以外);
4)在无水脱脂乳残余物乳罐头和含乳罐头中蛋白质含量,其质量份额在这种产品中所占百分比;
5)乳清蛋白和酪蛋白在乳罐头和含乳罐头中的比例。
9、在确定乳及其加工产品鉴定指标时,应使用得到认可的测量实施方法,以保证这种产品调查(测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10、具体乳及其加工产品实施鉴定结果的分析和以实施的鉴定证明书形式形成,其内容应包括:
1)关于执行乳或其加工产品鉴定的机构资料;
2)含有说明关于乳或其加工产品的制造商处所位置(地址)和法人要项,自然人的地址和姓、名、父称,其中包括个体企业主的信息;
3)这个产品的名称,这个产品分类标识的名称;
4)关于为实施乳或加工产品的鉴定必需的资料;
5)用具体标记、专门标记(在具备专门标记情况下)规定的乳或乳加工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期限(在具备贮藏期限情况下)、销售期限(在具备销售期限情况下)、他们的贮藏条件;
6)在特许测试实验室中(中心)(他们必须实行情况下)这种产品的检验(测验)结果,其中包括感官分析指标的检验(测验);
7)关于包装资料,其中包括包装形式,在消费包装或运输包装中关于这种产品净重或体积;
8)这种产品的批次规模;
9)关于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标记资料;
10)符合于这种产品生产(在他们具备情况下)的标准、规范标准和(或)技术文件的名称或含有这种产品,其中包括输入到俄罗斯联邦领土(产品的供货合同,卫生合格证、这种产品的产地证明书、这种产品安全指标的鉴定文件、这种产品的质量证明书,用于这种产品的证明)说明的其他文件;
11)关于实施补充检验(测验)(如果需要时)的结论;
12)关于这种产品符合声明名称和(或)这种产品的具体批次和发布的指标的结论。
第二十六款 乳及其加工产品、酵母、益生菌微生物和酵素制剂的鉴定指标

1、为鉴定乳及其加工产品、酵母、益生菌微生物和酵素制剂,采用如下几个他们的性能指标:
1)感官分析 - 外表、浓度、味道、气味、颜色,和标准、规范的和(或)用于具体产品生产的技术文件(在他们具备情况下)和(或)在其他含有这种产品说明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感官分析指标;
2)物理-化学 - 在乳及其加工产品中乳组成部分的质量份额、酸度、稠度、温度、可溶性指数、粘性和在标准、规范的和(或)用于具体产品生产的技术文件中或在其他含有这种产品说明的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物理-化学指标;
3)微生物的 – 微生物的样式或种类的构成,在具体产品的单位质量或者体积中确定样式或种类的微生物数量符合本联邦法、标准、规范的和(或)用于具体产品生产的技术文件(在具备这种文件情况下)或其他含有这种产品说明文件的要求。
2、在原料乳和原料乳脂的鉴定时,采用下列指标:
1)属于本联邦法在附件9中规定并允许以他们名称(牛奶、山羊奶,绵羊奶、马奶、水牛奶)定义的从不同种类农业牲畜处获得的乳的鉴定指标;
2)属于本联邦法在附件9和10 中规定并按其实施原料牛乳、原料乳脂的鉴定感官分析和物理-化学指标;
3)在标准、规范(或)技术文件中规定并按其执行从其他种类的农业牲畜处获得的乳的鉴定指标。
3、在实行乳加工产品鉴定时,采用下列指标:
1)在考虑到属于本联邦法在附件11中列出的参数的本条款第1点1部分中规定的感官分析指标;
2)在考虑到属于本联邦法在附件12中列出的参数的本条款1点2部分中规定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指标;
4、在实施属于加糖衣和装饰的乳加工产品的鉴定时,不考虑现存的糖衣和为点缀使用的食品的指标(维夫饼干、巧克力、乳或水果糖衣、硬糖果块、核桃、饼干、水果、果脯、巧克力糖、其他没有引入乳加工产品成分的食品)。
5、在实施属于加强乳加工产品的鉴定时,测定现有和向这种产品中添加的物质含量水平符合被包含在标签和包装上信息规定的物质水平。
6、供幼儿用的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的鉴定,应考虑属于本联邦法在附件13中规定的物理-化学指标。供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儿童用的儿童营养产品的乳制品,其鉴定应考虑属于本联邦法在附件14中规定的物理-化学指标。
7、在属于本联邦法第二十五款5点1部分中规定的鉴定时,他们的制造商按下列指标实施酵素制剂的鉴定:
1) 培养基的特性;
2)酵素制剂的活性;
3)酵素成分的特点;
8、属于本联邦法在25条款5点1部分中规定的鉴定,他们的制造商按下列指标实施酵母和益生菌微生物(益生菌)的鉴定:
1)微生物成分的特点;
2)微生物组成种类和形式;
3)在每克中存活细胞或在单位中活性酵母的数量。

第十章 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评定

第二十七款 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评定规则

1、与本联邦法规定相关的乳及其加工产品以及其生产过程符合对这种产品强制性要求的评定,强制性要求规定的执行以国家检验(监督)方式和确认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以根据本联邦法第十一章所规定的规定要求的方式得以实现。
2、与本联邦法规定相关的乳及其加工产品以及其生产过程符合对这种产品强制性要求的评定,强制性要求规定的执行以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力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在兽医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被授权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力范围内、兽医范围内为了执行国家检查(监督)的俄联邦主体的执行权利的机构国家检查(监督)形式得以实现。
3、如果发现违反本联邦法的要求,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和本条款2部分中规定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有权:
1)发放关于消除违章的(书面的)命令并考虑到违章特性的有根据地规定执行(书面的)命令的期限;
2)以防止引发危害公民的生命和健康、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国家或城市财产、周围环境、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为目的采取的俄联邦法律所规定的措施;
3)向符合认证发放机构或关于一致性声明登记机构递交关于必需暂时停止或终止符合认证或一致性声明的信息;
4)追究制造商(销售者,执行国外制造商职能的人)俄联邦法所规定的责任;
5)采用关于向法院请求关于不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乳及其加工产品的强制召回的诉讼解决办法。
4、除本联邦法第三十一款和第三十二款规定的内容外,不允许为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性评定或符合性的确认向生产商要求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款 国家检查(监督)的客体

关于实施对遵守本联邦法要求的国家检查(监督):
1)原料乳、原料乳脂和非工业生产的乳加工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和有效利用过程-在兽医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被授权在兽医范围内为执实行国家检查(监督)的俄联邦主体的执行政权机构;
2)为在食品中使用提供的(生产的客体投入生产、验收阶段,制造商(销售者,执行国外制造商职能的人)执行本联邦法和预防引发危害的措施规划要求的周期性检验)乳及其加工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和有效利用过程-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力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
3)乳及其加工产品在其流通阶段,如果关于这种产品在其生产阶段不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的信息真实性的认定-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力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被授权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力范围内为执行国家检查(监督)的俄联邦主体的执行权利的机构。

第十一章 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确认

第二十九款 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确认形式

1、在俄联邦领土销售的乳及其加工产品应当采用以关于一致性声明(以下称-一致性声明)或按本联邦法规定的强制认证方案形式强制确认符合本联邦法要求。
2、符合以一致性声明或认证形式的不是指定为食品用的再生乳原料和乳加工副产品不属于强制确认范围。
3、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的确认有可能使用遵守国际标准的要求和(或)含有类似要求的国家标准作为证据中的一个时,与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其他证据一样。
4、自愿确认符合国家标准、机构标准、规则汇编、自愿认证体系和乳及其加工产品的合同和其生产、贮藏、运输、销售和有效利用条件的要求,通过申请人主动以自愿认证的方式实施。
5、乳及其加工产品、其操作、贮藏、运输,销售和有效利用过程的自愿认证,按申请人和认证机构之间在合同条款实施。
6、乳及其加工产品、其生产、贮藏、运输、销售和有效利用过程的自愿确认不能代替其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强制确认。

第三十款 在确认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时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在保证供应的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方面和在乳及其加工产品不符合本联邦法要求承担责任方面的制造商或者在与其合同基础上执行国外制造者职能的销售者并根据俄联邦法律注册的法人或个体企业主有可能成为属于乳及其加工产品一致性声明的声明人。
2、以认证方式确认乳及其加工产品在符合本联邦法要求时,本联邦法在1部分中规定的人以及在保证所供应的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承担责任方面和在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本联邦法要求按办理供货合同方式提供的乳及其加工产品不符合本联邦法要求承担责任方面的国外法人和自然人,可能成为申请人。
3、申请人有权选择符合确认的形式和本联邦法为乳及其加工产品规定的符合确认方案。
4、申请人有义务保证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
5、申请人可能具有俄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款 以一致性声明形式的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强制确认

1、乳及其加工产品的一致性声明采用以本人论证为基础和(或)以认证机构和(或)特许测试试验室(中心)(以下称-第三方)参与获得的论证为基础的关于一致性声明方法实施。
2、属于按产品长期供货合同或合同销售的原料乳或原料乳脂的批次一致性声明,一致性声明有效期限不超过一年。
3、属于乳或其加工产品的批次一致性声明,关于一致性声明的有效期限应该与这种产品的保质期相符。
4、属于批量生产的乳加工产品的一致性声明,关于这种一致性声明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五年。
5、属于在乳的批次或乳产品的同质批次方面用的关于一致性声明可能采用与统一要求规定有关的确认。
6、为了确认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建立以下一致性声明的方案:
1)2д - 以本人论证和带有第三方参与获得的乳或其加工产品标准样品的肯定的检验(测验)结果为基础的乳或乳产品的一致性声明;
2)3д - 以带有第三方参与获得这种产品的标准样品肯定的检验(测验)结果和这种产品在生产阶段质量体系认证为基础的乳或其加工产品的一致性声明;
3)4д - 以带有第三方参与获得这种产品的标准样品肯定的检验(测验)结果和这种产品在检查和测验阶段质量体系认证为基础的乳或其加工产品的一致性声明;
4)5д - 以带有第三方参与从这种产品的批次中有代表性地抽取样品的方式获得肯定的检验(测验)结果为基础的乳或其加工产品的批次一致性声明。
5)7д - 以本身的能力或按申请人的委托吸引其他组织实施的这种产品的标准样品肯定的检验(测验)结果及在这种产品的规划和生产阶段质量体系认证为基础的乳或其加工产品的一致性声明;
7、在选择乳或其加工产品的任何一种一致性声明方案时,申请人编成的整套文件应该包含:
1)声明人的注册文件和要项;
2)这种产品的名称、总的描述和功用(在有功用的情况下);
3)以保证遵守本联邦法的要求为目的,以自愿为基础采用的用于乳或其加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机构标准(用于俄罗斯制造商)或者国际标准或含有他们的基本特征、贮藏条件、有效期限(用于国外制造商)规定的这种产品的具体描述;
4)在这种产品的一致性声明符合本联邦2д、3д、4д方案要求时,在特许测试实验室(中心)中实施的乳或其加工产品的标准样品检验(测验)和测试的证明文件;或者在这种产品的一致性声明符合本联邦法5д方案要求时,在特许测试实验室(中心)中用有代表性地选出乳或其加工产品样品的方法获得检验(测验)和测试证明文件;或者这种产品的一致性声明符合本联邦法7д方案要求时,用本身能力或按申请人的委托吸引其他组织实施的这种产品标准样品的检验(测验)和测试证明文件;
5)在这种产品的一致性声明符合3д方案时,乳或其加工产品在生产阶段的质量体系认证;
6)在这种产品的一致性声明符合4д方案时,乳或其加工产品在检查和检验(测验)和测试阶段的质量体系认证;
7)在这种产品的一致性声明符合7д方案时,乳加工产品在规划(加工)和生产阶段的质量体系认证;
8)除5д方案外,使用这种产品任何的一致性声明方案时,确认机构、实施生产检查的申请人、在申请人和乳及其加工产品方面组织实施国家检查的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利范围内在检查(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的文件;
9)为了确认这种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在使用5д方案时,关于首次加工成或首次运入(提供)的乳加工产品的国家注册证明书、按照俄联邦法规定方式编制的乳及其加工产品的商品-运输文件、供货合同(契约),这种产品的产地证明书、卫生合格证;
10)为确认原料乳或原料乳脂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用的兽医证明书或规定形式的证明书。
8、与这种产品特性一样的标准样品或具有代表性地选取的乳或其加工产品的样品检验(测验)和测试证明文件应该包含:
1)乳或其加工产品的直接或用与他们的生产相适应的国家标准、机构标准或国际标准以引文形式的描述;
2)关于标准样品或有代表性地选择乳或乳加工产品的样品符合与这种产品生产和本联邦法的要求相适应的本条款第7点第3部分规定要求的结论;
3)以自身能力、具有吸引第三方和(或)根据7д方案,在确认这种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时,申请人委托的其他机构获得的标准样品和有代表性地选取乳或乳加工产品的样品的检验(测验)结果。
9、在选择现有质量体系认证规定的一致性声明方案时,并在缺少这种认证时,申请人向质量体系认证机构提交供质量体系认证用的申请书。认证机构实施质量体系认证并在肯定结果情况下,向声明人发放质量体系认证。
10、在选择任何一致性声明方案时,声明人采用必要措施以便保证在乳及其加工产品生产和销售时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
11、声明人采用的关于一致性声明,以俄联邦法规定的方式将其登记;
12、在乳及其加工产品方面关于一致性声明的采用,声明人贴上标签符号在市场上流通;
13、在质量体系认证方面的机构在3д、4д、7д方案规定阶段,申请人与在质量体系认证方面的机构间的合同规定的周期对质量认证体系实施检验,但每年不少于一次;
14、关于一致性声明和认证资料的组成部分的文件自关于一致性声明有效期限结束之日起在申请人处保存三年。关于一致性声明第二联在组织编组和办理关于一致性声明统一登记表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中保存。

第三十二款 以强制认证形式的乳加工产品的符合强制确认

1、产品委派领域扩展至食品,其中包括乳加工产品的产品认证方面的机构, 在申请人和在本联邦法规定的方案方面的产品认证机构间合同基础上,实施乳加产品的强制认证。
2、用于批量生产的乳加工产品的符合认证,对认证机构确定期限的发放视这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及他们的质量稳定性而定,但不超过三年。
3、根据这种产品的保质期发放用于批量乳加工产品符合认证。
4、符合认证在申请人处保存,而符合认证副本和用作为了获得符合认证的基础文件,在发放认证的认证机构中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其有效期结束后的二年。
5、为了确认乳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制定下列强制认证方案:
1)3с - 批量生产的乳加工产品的认证,在借助于特许测试实验室(中心)参与获得的标准样品检测肯定的结果基础上,借助于产品认证机构对认证的乳加工产品实施后续的检查;
2)4с - 批量生产的乳加工产品的认证,在借助于特许测试实验室(中心)参与获得的标准样品检测肯定的结果基础上,和借助于产品认证机构对认证的乳加工产品和在必要时对其生产条件实施后续的检查,实施这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分析;
3)5с- 批量生产的乳加工产品的认证,在借助于特许测试实验室(中心)参与获得这种产品的标准样品检测肯定的结果基础上,和借助于产品认证机构对认证的乳加工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申请人的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后续检查,实施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4)6с -在借助于特许测试实验室(中心)参与获得这种产品的有代表性地选出的样品的检验(测验)肯定的结果基础上的批次乳加工产品的认证。
6、在选择乳加工产品的任何一种强制认证方案时,申请人编成的整套文件应该包含:
1)申请人的注册文件和要项;
2)这种产品的名称、总的描述和功用(在有功用的情况下);
3)以保证遵守本联邦法的要求为目的,以自愿为基础采用的用于这种产品的国家标准或机构标准(用于俄罗斯制造商)或者国际标准或含有他们的基本指标特征、贮藏条件、有效期限(用于国外制造商)规定的这种产品的具体描述;
4)在乳加工产品生产时使用的原料、组分、包装材料的符合认证和(或)关于一致性声明;
5)在使用5c方案时,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认证。在缺少规定的认证时,申请人向特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提交用于质量体系认证的申请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制造商的质量体系并在肯定结果的情况下,向他发放质量体系认证;
6)除6c方案外,在使用这种产品任何的强制认证方案时,确认机构、实施生产检查的制造商、在制造商及乳加工产品方面实施国家检查的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利范围内在检查(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的文件;
7)在使用6c方案时,关于新的或首次运入(提供)的乳加工产品的国家注册证明书、按照俄联邦法规定方式编制的乳及其加工产品的商品-运输文件、供货合同(契约),这种产品的产地证明书、卫生合格证。
7、在选择任何强制认证方案时,申请人向特许产品认证机构提交乳加工产品认证方面的申请并同时提交本条款第6点规定的整套文件;
8、产品认证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整套文件和申请并通过关于申请的决定。在关于申请的肯定的决定的情况下,认证机构实施选择批量生产的乳加工产品的标准样品,或者从这种产品的批次中有代表性地选取这种产品的样品,确定检验(测验)程序并向特许测试实验室( 中心)提交的标准样品或有代表性选取这种产品的样品用于检验(测验),实施他们的鉴定。
9、特许测试实验室( 中心)实施乳加工产品的标准样品或者有代表性选取这种产品的样品的检验(测验)并编成他们的检验(测验)和测试的证明文件。
10、检验(测验)证明文件和乳加工产品的标准样品或者有代表性地选取这种产品的样品的测试与他们的鉴定书一样应该包含这种产品的直接描述或含有在国家标准、组织标准方面的规定或国际标准规定或者与其相符的这种产品生产描述(在具备他的情况下),以及关于标准样品或者有代表性地选取得这种产品的样品符合规定文件的要求和本联邦法的要求的结论。
11、在带有使用3с方案的乳加工产品的认证时,产品认证机构以在特许测试实验室(中心)中实施、提交的证实认证乳加工产品和这种产品标准样品检验(测验)肯定结果的整套文件分析肯定结果为基础,考虑到申请人的工作稳定性向申请人发放三年期限的符合认证。
12、在带有使用4с方案的乳加工产品的认证时,为了检查供生产和销售用必需条件符合法定要求,产品认证机构实施这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分析,并以在特许测试实验室(中心)中实施、提交的证实认证乳加工产品和这种产品标准样品检验(测验)肯定结果的整套文件分析肯定结果和其生产条件分析肯定结果为基础,向申请人发放符合认证。
13、在带有使用5с方案的乳加工产品的认证时,以在特许测试实验室(中心)中实施、提交的证实认证乳加工产品和这种产品标准样品检验(测验)肯定结果的整套文件分析肯定结果为基础并在质量体系认证具备的情况下,向申请人发放符合认证。
14、在带有使用6с方案的乳加工产品的认证时,以在特许测试实验室(中心)中实施、提交的证实认证乳加工产品和从这种产品的批次中有代表性地选取这种产品样品的检验(测验)肯定结果的整套文件分析肯定结果为基础,向申请人发放符合认证。
15、申请人获得用于乳加工产品符合认证,贴上标签符号在市场上流通。
16、申请人采用必要措施以保证在乳加工产品生产和销售时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
17、在整个符合认证有效期限内,产品认证机构以在制造商的成品仓库(带有使用4c和5c方案的这种产品认证时)、在制造商和销售者仓库(带有使用3c方案的这种产品认证时)中实施选取的这种产品的标准样品实行周期性检验(测验),根据被采纳的检验工作计划以及在必要时实施这种产品生产条件的再次分析(带有使用4c方案的乳加工产品认证时)的方法对认证乳加工产品实施检查。
18、产品认证机构根据他们对认证乳加工产品实施的检验结果,对于这种产品采用下列之一的决定:
1)确认符合认证的效力;
2)暂时中止符合认证的效力;
3)中止符合认证的效力。
1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采用申请人的质量管理认证体系,对申请人的质量管理认证体系实行检查。

第三十三款 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确认的特点

1、原料乳、原料乳脂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确认,以带有使用本联邦法规定的任何方案的一致性声明形式实施。
2、在遵守俄联邦关于兽医法对他们的要求,本联邦法第五款的要求及考虑到被授权在兽医领域为执行国家检查(监督)的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利机构每年实施的动物健康状况的检验(测验)结果的情况下,制造商采用关于原料乳、原料乳脂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声明。
3、具有保质期不超过30个昼夜的饮用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确认,以带有使用3д、4д或7д方案的一致性声明形式或者以带有使用4c或5c方案的强制认证形式实施。
4、具有保质期超过30个昼夜的乳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确认,以带有使用3д、4д、5д或7д方案的一致性声明形式或者以带有使用3c、4c、5c或6c方案的强制认证形式实施。
5、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确认,以带有使用3д或4д方案的一致性声明形式或者以带有使用4c、5c 或6c方案的强制认证形式实施。
6、为了国家需要供应的乳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确认,以带有使用5д方案的一致性声明形式或以带有使用6c方案的强制认证形式。

第三十四款 符合确认结果的鉴定

1、关于一致性声明和符合认证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不受符合强制确认方案的限制并在整个俄罗斯领土上的有效。
2、在俄联邦领土疆界以外获得的符合确认结果的鉴定,依照关于“技术调整” 联邦法第三十款实行 。

第12章 对乳及其加工产品的包装、标记、标签的要求

第三十五款 对乳及其加工产品包装的要求

1、指定供为销售用的乳及其加工产品应该是按定量分别包装,用由在保护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力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批准的生态安全材料制造的,供与食品接触用并保证乳及其加工产品在他们的保质期内的安全和质量的容器和(或)包装物包装好。
2、供幼儿用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应该发售只能用按定量分别包装并用不超过下列容积的密封小件包装包装:
1)1公斤 – 无水产品(适应配方乳、后继混合物、喂养产品、速成产品、奶粥);
2)0.2升 - 液态适应配方乳、部分适应配方乳、后继混合物;
3)0.25升 - 饮用乳、饮用乳脂、酸乳产品;
4)0.1公斤 - 糊状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
3、供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儿童用的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应该发售只能用密封包装按定量分别包装。供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儿童用的液体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的发售应该用包装容积不少于0.2升和不超过2升,糊状儿童营养产品- 不超过200克。
4、在销售非按定量分别包装和无包装的易腐乳加工产品时,不允许使用消费者(购买者)的容器。
5、制造商或销售者把切开的乳加工产品在保证这种产品的安全和保持他们的感官鉴别特性的条件下封装好。
6、每一个乳加工产品的包装应该具有标记、标签和在必要时含有符合于本联邦法第三十六款供消费者用信息的装入物单据或装箱卡片。
7、容器和包装物处于损害状态的乳加工产品必须召回。

第三十六款 对乳及其加工产品的标记要求

1、乳及其加工产品应该附有符合在保护消费者权利方面的俄联邦法要求和本联邦法的要求的供消费者用的信息。
2、在乳、乳产品的每一个单位组包装上、多次周转的单位包装上或这种产品的单位运输包装上、以及这种产品的每一个单位消费包装上标注供消费者用的信息。
3、在每一个单位组包装上、多次周转的单位包装或这种产品的单位运输包装上标注供消费者用的含有下列信息的标记:
1)符合于本联邦法要求的乳和乳产品的名称;
2)这种产品制造商的名称和所在地;
3)这种产品制造商的商品标识;
4)这种产品的组包装、多次周转包装或运输包装的毛重和净重;
5)在组包装、多次周转包装或运输包装中这种产品的单位消费包装的数量;
6)这种产品的保质期;
7)这种产品的生产日期;
8)这种产品的贮藏条件;
9)这种产品的消费包装的净重;
10)这种产品生产符合于标准、规范或技术文件的标识;
11)这种产品的批号;
12)关于确认这种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信息;
13)必不可少的警告性的文字标注或操作标识-“避免阳光照射保存”、“限制温度”,“避免受潮保存 ”。
4、在用透明保护聚合物材料组包装包装或运输包装乳制品时,允许在其表面不标注标记。在这种情况下,被安置在标签上信息是供消费者用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在这种产品的组包装或运输包装中这种产品的消费包装的件数和重量的补充资料应被安置在标签上;无法遗漏的文字标注,包括操作标识,在装入物单据上标注或用其他任何允许的方法向消费者提交。
5、用于乳、乳产品的组包装或者运输包装或消费包装的标记,粘贴用印刷的方法制成的标签或用保证他们清晰阅读的其他方法标注。
6、乳及其加工产品的名称应该符合本联邦法第四款规定的概念。这种产品的名称能够用商品种类的标识或制造商公司的名称附加。
7、对从除乳牛以外的各类农业牲畜中获得的乳的说明应该安置在包装标签上的“乳” 概念之前或这个概念之后。
8、对于热处理方法加工的乳或其加工产品的相关概念,被安置在这种产品名称之后,例如,“巴氏灭菌乳”, “消毒乳脂”。
9、乳和乳制品的名称之后,可能与对于热处理方法加工的这种产品的相关概念并列安置其他与这种产品相关的概念,例如,“巴氏灭菌芳香乳(带香味)”。
10、乳组成产品的名称应该符合为乳制品规定的概念,并含有以直接向这个概念接近的这种产品组分其它特性的清晰描述,例如“带小块水果的凝乳”、“水果酸牛乳”、“带火腿的融化干酪”。
11、在这种乳制品包装标签上的生物产品的概念,以单词或带有使用复合词第一部分 “生物...”(био...)和这种产品的名称的复合词形式安置在任何便利的地方,例如“生物酸牛奶”、“生物熟酸乳”。
12、使用为这种产品生产方法特点或原料组成特点或者酵母成分的概念,在其名称中的规定 - “乳饮料”、“全脂乳”,“重组乳脂”、“酸乳饮料”。
13、关于部分使用无水乳制品信息,除以标准化为目的使用无水乳制品以外,与含有关于成品组分信息一起以“借助于使用无水乳(乳脂、乳浆)制成”文字形式安置。
14、在含乳和发酵产品名称标记时,不允许采用本联邦法规定的酸乳产品的概念,在他们的名称中“含乳”概念或“发酵”概念应该用这种产品的生产工艺特点替代,例如, “(经过发酵处理的)酸牛乳的”(кефирный)、“热杀菌酸牛乳的”, “(用乳酸菌素发酵成的)酸牛乳的” (йогуртный)、“热杀菌酸牛乳(用乳酸菌素发酵成的)的”。
15、在含乳产品名称中“产品”概念可能被替代或在乳组成产品名称中用符合产品的稠度或形状来补充描述概念(果子冻、果子羹、小浆果的牛奶果汁饮料、(糕点上的)奶油、奶油冻、饮料、糊膏、千层卷(点心)、调味料、苏福列(蛋白甜松饼或其它加上搅起泡沫蛋白的食品)、蛋糕),例如“乳-果汁饮料”、“酸奶油调味料”、“奶果子羹”、“带核桃的酸凝乳苏福列”、“带香料的奶酪千层卷(点心)”。
16、在干酪名称方面干酪的样式和种类概念的定义(硬的、半硬的、新鲜的(没有熟化)、切片的、膏状的)的运用依照他们制造商的方案。
17、“加强”的概念,“加强”在带有产品相应名称的组合中使用,并附带关于现有量和添加物的信息,其中包括关于推荐的其昼夜需要标准以及根据这种产品使用的建议信息。
18、如果这种产品不符合本联邦法规定的鉴定指标时,在乳及其加工产品的种类标识和其它附加名称中不应该使用本联邦法第四款规定的概念。
19、在那些单位消费包装上标注了这种产品完整名称的情况下,在这种产品的包装前方允许写本联邦法第4款规定的乳或乳制品的部分名称。
20、在这种产品的标签上、广告或其他目的里的标记能够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时,在产品的名称中,不是乳或乳制品或者乳组成产品,不允许使用本联邦法规定的概念,其中包括单词加入他的名称组成中,在制造商公司的名称中加入他们的各种组合。
21、在黄油膏和涂抹植物黄油的标签上、广告或其他目的里的标记能够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时,不允许使用“黄油”概念。其中包括在制造商公司的名称中。在炼制植物混合黄油的标签上、广告或其他目的里的标记能够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时,不允许使用“炼制黄油”概念。其中包括在制造商公司的名称中。
22、在成分中加入植物油脂的冰激凌的标记,不允许使用“乳”、“奶油”、“高级冰激凌”的概念。
23、为了加工,法人或自然人销售原料乳、原料乳脂应该拥有标注在运输包装上的标记,并附有含有下列信息的商品-运输文件:
1)这种产品的名称;
2)这种产品的鉴定指标(乳的无水物质质量份额除外);
3)这种产品的制造商名称 - 自然人,其中包括个体企业主(姓、名、父称);这种产品制造商的名称 -(农业组织,农(牧)业)的法人;
4)这种产品制造商的地址;
5)这种产品的体积(按升)或这种产品的总量(按公斤);
6)这种产品的装运日期和时间(小时,分钟);
7)这种产品装运时候的温度;
8)这种产品批次的编号。
24、自然人其中包括个体企业主,在市场上,其中包括农业市场销售的原料乳、原料乳脂、非工业生产的乳加工产品,应该附有关于这种产品生产地点(地址),这种产品的名称和他们的生产日期的信息。
25、用消费包装分装的并以批发和零售形式在俄联邦领土销售的乳及其加工产品,应该具有含有下列信息的标记:
1)带有使用本联邦法第四款规定概念的这种产品的名称,对他们的使用遵守本条款规定的要求;
2)脂肪的质量份额的百分比;
3)乳脂肪在油脂相(为含乳产品用)中的质量份额的百分比;
4)制造商的名称和所处地点(地址,其中包括国家和(或)这种产品的原产地)和用来接受自俄联邦领土上(在具备索赔证据的情况下)的消费者涉及乳及其加工产品的索赔的、在俄联邦被制造商授权的机构;
5)乳及其加工产品制造商的商标(在具备商标的情况下);
6)这种产品的净重或容积。如果这种产品具有颗粒的、固体的、膏状或粘性可塑的稠度的或者对于他们没有方法完成密度的测量,对于这种产品规定净重。如果对于这种产品存在完成密度测量方法和(或)定量设备,对具有稀稠度的产品规定容积或净重(按制造商酌定);
7)带有进入他们中的组分说明的这种产品成分。加入到这种产品成分中的组分清单以在这种成品生产时他们的质量份额按照递减方式形成。如果组分是两个和更多组分组成的食品,这种食品可能包含乳加工产品的成分,用自己的名称。加入乳组成产品或含乳产品的成分中的乳制品,在组分清单中用自己的名称。为生产过程中功能必要的和不是加入成品成分的组分规定在“带有使用”一 词之后。在这种产品的成分中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加香剂、具有非传统成分的组成部分的名称。单独规定加入糖衣成分中的组分;
8)这种产品的营养价值(在成品中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其中包括蔗糖)的百分比或用每100克这种产品计算的克数,这种产品的卡路里或千卡能量值;
9)成品酸奶或发酵产品中微生物(酸奶的,双岐杆菌和其他益生菌微生物以及酵母 - 这种产品聚集形成单元克数的)的含有量;
10)在加强产品的成品中微量-常量元素、维生素、其他为加强这种产品的带有规定添加到这种产品中的物质对于这种物质昼夜需要剂量的数量关系的物质含量和这种产品的使用特性;
11)关于现存借助于使用生物基因工程改良获得的组分信息(如果他们的现存量超过0.9%);
12)乳和乳制品的贮藏条件(其中包括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在包装启封之前,如果有启封的包装和这种包装必须启封之后的贮藏,对于保质期在30天以内的易腐产品 –如果这种产品在未开启包装和开启包装方面的贮藏条件有区别);
13)乳制品的生产日期和包装日期(在这些日期不相符的情况下),以双位数标出-时间、日期、月份(对于具有用小时计算保质期的易腐乳制品),日期、月份、年份(对于具有保质期在30天以内的易腐乳制品),月份、年份(对于非易腐乳制品,也包括罐头);
14)以双位数标出保质期-时间、日期、月份(对于具有用小时计算保质期的易腐乳制品),日期、月份、年份(对于具有保质期在30天以内的易腐乳制品),月份、年份(用于非易腐乳制品,也包括罐头)。在“有效至...”,“应用至...”或“使用至...” 词之后指明保质期。保质期允许用小时、天、月指明(“保质期36小时、“保质期14天(昼夜)”、“保质期6个月”、“有效至14个昼夜”、“有效至6个月”);
15)乳制品的使用方法和条件(在必要时);
16)与这种产品生产和可能鉴定相适应的文件;
17)关于确认这种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信息;
18)在乳制品生产时(在本联邦法第四款中给予的概念),关于使用无水全脂乳或无水脱脂乳的信息,与乳制品相应形式的名称一起用相同的字体安置在在消费包装的前方。如果有使用全脂无水乳、脱脂无水乳时,在乳及其加工产品的消费包装上不允许使用 “乳”概念。
26、乳加工产品、浓缩的(提炼)和无水乳加工产品的标记应该含有下列附加信息:
1)在瓶或者包的盖上或底部标注上这种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在带有使用“有效至...”或“使用至...”词规定保质期时,与他们并列规定的位置标注带有使用 “在第一行或第二行请看瓶盖或瓶底”或“请看包盖或包底”词的信息。在带有使用“在...期间内有效”或“在...期间内销售”词规定保质期时,与他们并列用月份和带有使用“在第一行或第二行请看瓶盖或瓶底”或“请看包盖或包底”词的文字标注有效期;
2)对于含糖浓缩(提炼)乳加工产品,糖的种类(蔗糖、果糖、葡萄糖、乳糖)。
27、在供干酪用包壳和供干酪用覆盖物上允许以使用冲刷不掉的无害染料或自动粘合和以规定方式允许与乳制品接触的标签标注信息或者用其他可以使用的方法注明。干酪、融化干酪、干酪产品标记应该具有含有下列附加信息:
1)种类标识或干酪等级名称(Российский,Угличский,Сулугуни和类似的名称);
2)脂肪的质量份额(换算成无水物质)的百分比;
3)主要发酵微生物群落的种类和乳凝固酵素制剂成分的性质;
4)软、盐水和融化干酪的保质期;
5)超硬、半硬、硬和固体干酪的保质期和贮藏期限(在保质期范围内)。
28、指定供为幼儿用的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标记应该含有下列信息:
1)这种产品在使用方面的建议;
2)这种产品的配制条件(在必要时),这种产品在他们的包装启封后的贮藏和使用条件;
3)这种产品指定供为规定年龄儿童用;
а)自出生 - 适应配方乳;
б)大于6个月 - 后继混合物;
в)大于6个月 - 凝乳和在其基础上的产品;
г)大于8个月 – 非适应乳制品。
29、在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的标签上应该有文字标注:“用于儿童营养”,这种文字标注的字体大小不能小于基本使用字体的大小。在适应配方乳和后继混合物的包装上应该标注上警告文字:“对于幼儿喂养,母乳更好”。
30、关于其他乳制品、乳组成产品、含乳儿童营养产品、指定供为幼儿、学龄前儿童或学龄儿童用的信息,除本条款第28点规定的产品除外,应该符合本联邦法要求和与这种乳产品生产相适应的规范和(或)技术文件要求。
31、属于在他的包装或标签上的标记规定的乳加工产品的营养价值的指标, 离这种产品营养价值真实指标的允许偏差不应该超过本联邦法附件18规定的水平。乳加工产品的营养价值的标记指标应该在已知数值基础上用计算方法获得加权平均数值,或用属于乳加工产品制造商的检验(测验)或者从官方来源获取统计数值基础上用计算方法,或在分析使用组分的营养价值指标情况下,用计算的方法获得的加权平均数值基础上制定。
32、加入到加强乳加工产品中物质的量,是根据在它们的保质期结束时这种产品中的含量规定的。由于在保质期内乳加工产品中维生素的数量能够自然降低,在生产这种产品时允许增加其中的维生素的含量,与公布的指标之比,对于脂溶性维生素不超过50%,水溶性维生素不超过100%。

第三十七款 标签标注规则

1、标签标注在每个单位消费和(或)运输包装上并安置在同样便于阅读的地方。标签上的信息应该用俄语说明。补充信息或许用共和国的国家语言、俄联邦民族语言、外语说明。用其他语言说明的关于乳加工产品的信息应该与用俄语说明的信息相一致。
2、标签上的信息应该符合本联邦法第三十六款的要求。安置在标签上的乳加工产品名称被安置在消费包装的正面,使用的字体大小应该不小于9.5号,在消费包装里的容量或重量小于100毫升(克) ,使用字体大小为不小于8.5号。在标签信息部分上在不可能安置所有必要信息量时,除制造商名称、乳加工产品名称、净重值或容积、成分、营养价值的数值、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贮藏、这种产品的贮藏条件,与这种产品生产相适应的文件名称外,相应的标识或许安置在装入物清单中。在这种情况下在这种产品的标签上应该安置文字标注: “补充信息-请看装入物清单”。
3、在向乳和乳制品消费者销售时,用于贸易组织或向公众提供饮食的组织的运输和(或)组包装和(或)大尺码消费包装的标签能用装入物清单代替贴在每一个单位分装乳及其加工产品并含有供消费者用的符合本联邦法第三十六款要求信息标签。

第十三章 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八款 国际标准的要求

按照俄联邦关于技术操作规程法的规定和俄联邦国际条约为基础,在乳及其加工产品生产、贮藏、运输和有效利用过程方面运用国际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九款 国家标准的要求

以自愿方式并在与本联邦法要求不相抵触方面,在乳及其加工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和有效利用过程方面运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款 国际条约

如果俄联邦国际条约是依照俄联邦法律规定批准的,规定的其他规则,与本联邦法规定的那些相比,采用俄联邦国际条约规则。

第十四章 由于违反本联邦法要求的责任.损害赔偿

第四十一款 由于违反本联邦法要求的责任

1、由于违反本联邦法的要求制造商(在保证供应的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方面,以与其合同为基础执行国外制造者职能的销售者、自然人)承担俄联邦法规定的责任。
2、假定制造商的工作人员(在保证供应的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方面,以与其合同为基础执行国外制造者职能的销售者、自然人)违反本联邦法的要求,依照俄联邦法规定追究物质、纪律、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款 由于不履行本联邦法的要求导致的损害赔偿

1、制造商依照俄联邦法(在保证供应的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方面,以与其合同为基础执行国外制造者职能的销售者、自然人)实施,由于不履行本联邦法的要求,导致公民的生命或健康、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国家或城市的财产、周围环境、动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损害赔偿。
2、制造商(在保证供应的乳及其加工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方面,以与其合同为基础执行国外制造者职能的销售者、自然人)实施消除乳加工产品的缺陷,将其送达消除缺陷的地点并将其偿还给消费者,有效利用质量不好和不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乳加工产品,并负担他们的费用。

第十五章 结束条款

第四十三款 结束条款

1、关于技术操作规程联邦法生效之前,在生产、贮藏、运输、销售、有效利用过程方面,食品在使用生产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领域的技术调整依照规范的和(或)技术文件和(或)条例汇编实施。
2、在本联邦法生效日之前,为了使用本联邦法需要的乳和乳制品检验(测检)和测试的规则和方法以及实施检验(测检)和测试用样品挑选的规则,由俄联邦政府详细制定和批准。
3、自本联邦法生效之日起,在俄联邦领土上进入流通中的乳和乳制品按照本联邦法的规定必须强制符合确认。
4、自本联邦法生效之日起, 1993 年5月14日N4979-1俄联邦法关于“兽医”、1999年3月30日N52-Ф3关于俄联邦法“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2000年1月2日N29Ф3俄联邦法关于“食品质量和安全”在乳、乳制品符合评估和确认方面,对与生产、贮藏、运输、销售、有效利用有关的强制要求不再使用。

第四十四款 本联邦法生效

本联邦法自官方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俄联邦总统
2008年6月12日 梅德韦杰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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